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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EXTOR(浦科特)系列产品保修及退换条例
2004-6-3

一、关于保修:
浦科特株式会社对本公司产品从购买日起壹年,仅限于本机在正常状态下使用时,公司对产品实行保修制度,保修制度为:3个月包换,1年保修。在这里设定的保修期间内如被认定是产品不良的,公司保证进行修理或交换(修理或交换的解释全由浦科特株式会社所有)

二、以下场合不在保修范围内:
1
、由于用户本身的处置,商品非正常使用、操作不当引起的故障。
2
、将商品存储、暴露在超出商品适宜的环境中.
3
、未经授权的修理、误用、疏忽、滥用、事故、改动的安装。

4
、雷击、地震、风灾、水灾、火灾等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力引起的故障。
5
、食物或液体溅落造成的产品损坏。
6
、产品的表面磨损、凹陷、损伤。
7
、由高处跌落而引起的损坏。
8
、保修单上无经销商的名称,购买日期或保修单上的字句有自行修改的场合。
9
、非中国大陆浦科特系列产品经销商提供的。
10
、超出质量保证期的产品。

*
此保修只对在中国国内正规代理经销商处购买的产品有效。

三、消费者要求退换商品应事先做的准备:
1
、通过电话方式与所购地的经销商取得联系。
2
、保留完整退换商品的外包装、备件、说明书、保修单、发票、等随商品附属物。

四、在何种条件下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换商品:
1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的条件是:
A
,消费者自购买商品之日起3日内未拆包装投入使用的;
B
,消费者自购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C
,在保修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经销商处因无同型号规格产品,而消费者又不愿意贴补价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的。经销商有权向消费者收取部分折旧费,但不超产品价值的20%
D
,消费者在正常工作环境且遵循厂家要求在保修期内,经2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且消费者提供了修理记录和证明的经销商无尝退货。
2
、消费者要求换货的前提是:
A
,消费者自购买商品之日起3日内未拆包装投入使用的;
B
,消费者自购买商品之日起15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五、退换商品而产生运输等费用的承担:
1
、由消费者承担:
A
,自购买商品之日起3日内因未拆包装投入使用而要求退换商品的;
B
,未与授权服务中心联系便将商品用邮寄等方式运送至本授权服务中心的;
C
,因外包装等商品附属物不全再次邮寄等方式运送至本授权服务中心的。
2
、由授权服务中心承担:
A
,消费者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发生质量问题而要求退货的;
B
,消费者自购买商品之日起15日内发生质量问题而要求换货的;
C
,经过2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要求换、退货的;
D
,在保修期内消费者不愿意贴补差价调换其他型号、规格商品而要求退货的。

六、授权服务中心不予退换货:
1
、消费者非在正常工作环境且消费者非遵循厂家要求使用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
2
、将商品存储、暴露在超出商品适宜的环境中的;

3
、未经授权的修理、误用、疏忽、滥用、事故、改动、不正确的安装的;
4
、因雷击、地震、风灾、水灾、火灾等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力引起的故障、损坏的;
5
、商品受食物或液体溅落造成损坏的;
6
、产品的非正常磨损、凹陷、损伤的;
7
、在退换货之前未授权服务中心取得联系的;
8
、退回商品外包装或其他商品附属物不完整或有毁损;

9
、超出质量保证期的商品;
10
、商品并非中国大陆浦科特经销商提供的;

七、其它
浦科特之系列产品的退、换请与购买处当地各经销商联系。
浦科特之系列产品的维修、产品测试诊断请与各区域授权维修服务中心联系。
本服务规则最终解释权归日本浦科特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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